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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論同性性行為及婚姻

先轉貼一下主場新聞的相關資料吧,這樣大家可能有初步的了解。



原文:浸信播道宣道三基督教會-刊聲明反對同性性行為及婚姻



香港基督教浸信會、播道會及宣道會,今天在明報刊出《宣明婚姻立場,維護家庭價值》聲明及逾萬聯署簽名,佔三個全版,重申反對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聲明全文如下:

香港基督教浸信會、播道會、宣道會秉承褔音派信仰的傳統,篤信造人類和引導歷史發展的上帝,高舉聖經權威,立志將上帝的旨意實踐在地上。

我們確信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上帝親自設立的,這既是上帝創造的旨意,亦為人類社會帶來最大的褔祉。

我們依從聖經的教導,宣認同性性行為是上帝所憎惡的罪;我們也不認為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配搭以外,有其他合乎上帝心意的婚姻形式。同性婚姻是上帝不悅納的,並將對社會上傳統的婚姻和家庭制度造成嚴重破壞。

為了香港社會整體及下一代的褔祉,我們關注同性戀平權運動的未來發展,留意其對社會和教會所帶來的挑戰;並預備好為真理作見證,在社會大眾面前申明我們的立場,捍衛依據聖經的價值觀發表言論和教育下一代的自由。

我們確信人人受造皆平等,每個人都擁有上帝的形像,絕不應歧視任何個人或群體。我們關愛不同性傾向的人士,包括同性戀者,為他們相信耶穌基督,得著聖潔和更豐盛的生命而祈禱。因為我們相信聖靈的大能,在基督裡一切更新都是可能的。

香港浸信會聯會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 仝啟




我就說有什麼好反的,同性戀也好,多元婚姻也好,這年代不是強調自由和選擇嗎? 既然是民主社會的話,那每個人不是有權去選擇自己婚姻的路麼? 我愈來愈不滿那幾個不知所謂的宗教團體,現在政府立法只是保障平權而已,又不是殺人放火,你緊張個啥? 而且拜託那堆團體別說到婚姻那麼偉大,很多人把婚姻和生育混為一談,根本是兩回事好嗎? 我和誰結婚關你X事,要你管? 況且誰說結婚後一定生兒育女? 維護家庭價值如果是這樣搞的話,估計人類也會被滅絕吧。

還有的就是,那堆宗教團體還堅稱自己代表著上帝的旨意,好心拜託他們想個好一點的理由才發這個聲明好嗎,就憑你們那幾句就能代表著上帝的旨意? 簡直荒天下之大謬。我相信耶穌是存在的,因為歷史記載過。但我肯定不信聖經內記載的是史實,況且對我來說聖經只是後人發現的一本書而已,別迷信這一本書就等於是上帝的旨意,這根本是兩碼子的事。衪有親口和你說衪反對同性性行為,甚至是多元婚姻麼? 你們可以說我完全否定聖經,因為聖經本身根本經不起科學上的驗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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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puta: 平等權和你下面的推論有啥關係?偶看不出來 ...GJ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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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像我這種喜歡看BL的讀者來說
我不反對同性婚姻
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下
無論是異性婚姻還是同性婚姻
都應該是要被尊重的

有的人天生就生錯了性別
也就是心理不等於生理
自懂事以來心理就直覺認為自己是女生
偏偏身體是男的
所以才會有人想要變性
你要說他心理變態嗎?
那不過是心理上的性別認知與實際生理上不同罷了
跟心理變態沒有關係

同性戀在古希臘時代很普遍
並且被視為是一種正常現象沒什麼大不了
反倒是歐洲中古世紀的宗教戰爭之後
各種不同教派的興起去限制人類愈來愈多的人權自由
才會有所謂種族優越感這種藐視異族人權的狀況發生

其實愈原始的社會愈懂得互相尊重也愈尊重大自然不任意破壞污染環境
愈複雜的社會愈容易製造混亂愈不懂得尊重人權及愛護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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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aputa 於 2014-5-20 12:55 編輯

回復 2# easports

你好像誤解了什麼,不過你所指的『平等權』=『平權』?
以下是在維基網站說明關於平權法案的定義。

平權法案(英語:Affirmative action),直譯「扶持行動」或者「肯定性行動」,是指防止對「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出身」等少數群體歧視的一種手段,平權行動主要集中於就業、教育、工程承包和醫療方案。

起源
「平權法案」一詞最早是在美國使用。它最早出現在1961年3月6日,美國總統約翰·甘迺迪簽署的行政命令10925,它是用來照顧少數族裔和弱勢群體的優惠措施。

1965年,林登·詹森總統頒布行政命令11246標誌著「肯定性行動」正式出台。要求國防工程承包商僱傭工人時,不考慮種族、宗教信仰和籍貫。1967年,詹森總統又發布行政命令11375,將性別歧視也納入「平權法案」範疇。在其他國家也有相應的措施,例如印度的保留地,英國的積極歧視,並在加拿大的就業平等。

參考文獻
Executive Order 11246--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The Federal Register. [5/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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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結婚的權力
但不應享有同樣的權利
因2者所能盡到的義務是不同的

同性戀 在雙性向的生物中
本來就是會被淘汰的存在
只因為人類有特殊的高智能及社會型態
才會基於道德上的給予空間

人類的數量過於龐大
或許已經可以脫離生育後代
這個最基本的生物本能
但很多情感上的排斥 是不可能避免的
會害怕會排斥跟自己不同的存在 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除非同性戀能多於異性戀
不然不可能逃脫被排擠的事實
另外還有就是等人類超脫生物範圍
前往更高層次時才有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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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puta: 不是叫你別把結婚和生育混為一談嗎... ...GJ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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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史馬特貝爾 於 2014-5-20 13:59 編輯

結婚並不是只有生育..
同性跟異性組織出來的家庭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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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aputa 於 2014-5-20 19:18 編輯

看來我還是多舉一個例子,看不少人根本把婚姻和生育完全搞混了。
以下的一篇是在Facebook上的逆向歧視 & SODO群組轉過來的:



【 北愛爾蘭再三否決同性婚姻 】

今年四月,北愛爾蘭議會以43票贊成、51票反對否決同性婚姻議案,為該國過去18個月來第三次否決同性婚姻。

議題造成了不同黨派的內部矛盾,支持議案的黨有黨員投反對票,亦有反對議案的黨派有黨員投了贊成票。

政府已同意2015年上半年就是否推行同性婚姻舉行公投。
前Irish Daily Mail政治評論員及同性戀者Richard Waghorne公開反對同性婚姻。他指同志團體一直以來只顧標籤別人「恐同」,卻不理會婚姻的原意。他認為,婚姻的原意是為了讓男女生育的下一代,能在穩定家庭成長,改變婚姻定義將對後代造成極大衝擊。他指,同性婚姻支持者將成年人的利益凌駕小孩的利益,是自私的做法,不是什麼「平等」。他表示,他絕對不會因不能與同性結婚而感到被歧視,因他相信背後有好的原因。

來源︰
http://www.bbc.com/news/uk-northern-ireland-27201120
http://www.nomblog.com/7194/

這例子絕對是反面教材,為什麼我這樣說?
其實北愛的部分國民也把婚姻和生育的概念搞混,雖然很多人說婚姻的原意必須是一男一女,但我可不這樣認為。
婚姻在法律的層面上只能說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而已,而且根據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婚姻法,已婚人士也沒有義務去履行其生育的責任。
我其實想帶出一個問題:為什麼同性戀者不可以和一般異性戀者一樣,享有平等的婚姻權利?
如果是不一樣的話,我認為對同性戀者不公平,甚至是對同性戀者構成歧視,到時同性戀者是否可以引用相關法例去控告政府呢?
我可以告訴你,絕對可以。因為香港已經有同性戀者對政府提出訴訟,而且獲得勝訴。香港的法庭並要求政府必須修改婚姻法及其相關條例,所以結果就有以下的修正法案:
立法會>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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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於很多議題都沒有意見,
C關心的是在意見背後支持意見的理由。

就個人情感與成長環境而言,
C願意基於自由、民主為由來支持同性戀婚姻。

但是,如果是以自由、民主當做理由,
就「不止」可以支持同性戀婚姻了。
如以下所引述的:
我和誰結婚關你X事,要你管?Laputa 發表於 2014-5-20 09:48

因此某人如果想要和ACG人物、一隻貓、甚至是一隻筆結婚,
在自由、民主的理由下都沒有問題了。

如前所述,C個人對於和一隻筆結婚沒有意見,
但C不確定主張以自由、民主為由來支持同性戀婚姻,
是否也願意支持這種婚姻.......
如果支持,那沒有問題;
如果不支持,那C很好奇不支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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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不少宗教對於婚姻的定義,沒有完全的解釋咪...
但是卻大多出現不希望產生下一代的詮釋,雖然每個人的解釋不一樣,也有人解釋成可以產生新的生命
不過呢...應該沒人想過實質宗教存在的意義,大部分的人說是信仰!!可是祂卻是古代王朝的統治象徵
不少考古學家對宗教的定義是一種國家的思維操作手法咪...
只要你是異教就可以秉公處理了!!所以有宗教同意你結婚也有不同意的,都是當初國家或是環境所致!!
需要強大的國力,可能會出現一夫多妻,維持環境生存平衡一夫一妻......等等不一樣的狀況

以上是對宗教婚姻的看法咪...

然後現在咪...
每個人出生腦袋就像白紙一張咪,寫男就是男,寫女就是女的學習模式,不過那張紙可能是方形或是三角形,沒辦法一開始就決定的,現在社會都有這種方形就該寫男,三角形就要寫女所以基本的性相已經定義了
如果有人看得懂這個例子,性相這個東西不是完全用外表定義,因為它沒辦法定義咪
你說勇敢就是男生咪?!害羞就是女生咪?!這也沒辦法定義咪
科學家對基因有一種說法,男性是基因缺陷所產生的,未來會被淘汰只剩下女女的世界...QAQ...
例如:跳蚤、蜥蜴和火雞等較低等動物的「孤雌生殖」(雖然不是很相信咪...)

這是小松鼠對性別的看法

最後婚姻這個儀式只是一種約束、制約及發誓而已...有種半強迫性的東西
不過因為這樣用這個儀式讓雙方可以更相信對方更肯定對方
是一個每個國家都有的文化遺產咪!!
政府制約只是多個政府把關而已,就算私底下自己舉辦儀式也是可以的咪...

同性婚姻小松鼠是不會排斥的咪,但不要干擾到他人咪~

小松鼠本身討厭一些既有的傳統或是新潮流被政府干涉,而且要干涉也不夠果斷
目前過於民主的台灣已經失去很多文化遺產了,在繼續多元文化下去,就真的沒有一個真正的台灣文化了咪!!

這只是小松鼠個人的觀點跟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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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aputa 於 2014-5-20 20:22 編輯

如果真的要在宗教界角度去分析的話,估計以下2篇文章值得大家去看一下。

來源: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乎上帝心意?從釋經學剖析


MICHELANGELO Buonarroti, Creation of Eve 1509-10, Fresco, 170 x 260 cm, Cappella Sistina, Vatican

【文:張毅勤】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浸信會、播道會及宣道會發出〈宣明婚姻立場,維護家庭價值〉聯署聲明,表示關注同性戀平權運動的未來發展及對社會和教會帶來的挑戰,當中提到「我們也不認為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配搭以外,有其他合乎上帝心意的婚姻形式」以示反對同性戀者有成家之權利。

聲明中沒有說明這立場的聖經根據,但從他們過往的論述可見,其根據來自創二24的經文(參《香港宣道會對同性戀平權運動》,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2013年)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然而,用這段經文來證明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才合乎上帝心意是否合理?本文從釋經學的角度加以分析……

創二24是「解釋現象」還是「宣告訓令」?

處理這節經文首先要問的問題是:它是解釋一種社會現象還是宣告一條所有信徒都必須遵從的訓令?這需要先從上下文了解。

經文的敘事背景是這樣的:耶和華上帝造了亞當之後見他獨居不好,便使他沉睡,取下他的一根助骨造了一個女人(當時沒有名字,在犯罪之後才取名叫夏娃),亞當便對這女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接著經文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有人主張創世記的作者是想透過亞當夏娃的結合作為全人類婚姻的模範,意思是說:「亞當夏娃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所以全人類的婚姻都要如此結合,並且創二24是一條命令,信徒必須遵從」,但這裡遇上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亞當夏娃沒有父母,如果聖經作者是以他們的結合作為後人的模範,那麼作者說「人要離開父母」便是毫不相干。顯然,創世記的作者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時,並非要以他們的結合作模範,而是要解釋現今人之所以長大後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個現象背後的因由。

我們可以從一些英譯本看到其意思:

NIV: That i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is united to his wife, and they become one flesh.

NLV: This explain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is joined to his wife, and the two are united into one.

NET: That i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unites with his wife, and they become a new family.

由此可見,這節經文的目的旨在解釋現象,而非宣告訓令,作者沒有表明亞當夏娃的結合是全人類的模範,更沒有表示惟有這種結合才乎合上帝心意。既然如此,今天基督徒以此來否定一夫一妻之外婚姻模式之可能,是缺乏基礎的。

當然,這並不表示經文只是純粹解釋現象,而沒有屬靈原則,但問題是:這節經文背後的屬靈原則是甚麼?這些原則可以用來反對一夫一妻之外的婚姻模式嗎?就讓我們再回到聖經,看看它本身是如何應用這節經文,在聖經裡,惟有耶穌和保羅引用過這節經文……

耶穌如何引用創二24?

法利賽人問耶穌,人休妻是否合法,耶穌便引用創二24,指出丈夫和妻子是一體的,人不可以分開,然後法利賽人問為何摩西容許人休妻,耶穌回答說摩西是因以色列人心硬緣故,才容許他們休妻,這並非上帝起初的心意。耶穌把這節經文的意義放在「一體」上,以此反對休妻,特別留意的是,耶穌並沒有把它解釋為「只有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付上帝心意」,因為在舊約時代,以色列人是有多妻的(由列祖至王國時期皆是如此),若這段經文的原意是要來維護一夫一妻制,耶穌就不會用它來叫人不可休妻了,反之他應該叫他們休了多出來的妻才對!

保羅如何引用創二24?

保羅在林前六16-17說:「你們豈不知道與娼妓苟合的,就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就是與主成為一靈。」,保羅把「二人要成為一體」的意義提升到屬靈層面,將它應用在教會與主聯合的事情上,由於教會與主並非兩個人的聯合,而是眾多的信徒與基督的聯合,可見當保羅考慮到創二24的意義的時候,並沒有將「二人」的意義局限於「兩個人」,而是把重點放在「一體」上,故人數多寡並不重要。

從耶穌及保羅引用這段經文的例子可見,「人要離開父母,和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的意義不在於婚姻裡有多少人、也不在於婚姻的組合是同性或異性,而在於雙方聯合的親密關係。然而,今天的教會卻執著「二人」的字眼來反對一對一以外的婚姻關係,又執著「夫妻」的字眼來反對同性婚姻,可謂完全捉錯用神。

「沒有提」等於「不允許」?

不少堅持要用這段經文來反對同性婚姻的信徒說:「創世記只記載了男人和女人聯合,沒有說可以和男人聯合,所以同性結合是不允許的」。然而,「沒有提」和「不允許」是兩回事,聖經有很多事情都沒有提(如避孕、動手術等),但不等於不可行。若把他們這種邏輯應用在其他經文上,將會出現十分荒謬絕倫的解經,就以提前三12作例子:「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

經文只提到作執事的資格是個「丈夫」(還要有兒女家室的),那麼按照他們「沒有提=不允許」的邏輯,教會就只能准許結了婚並且有兒女的男人作執事了,其他的人……包括女人、未結婚的男人、沒有兒女的男人通通都不可作執事。顯然,這種邏輯是荒謬的,這種解經方式完全偏離經文原意,提前三12旨在強調作執事的要在婚姻裡忠誠和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其重點根本不在於這人是男或女、結婚沒有、有兒女沒有。同樣道理,創二24提到人要和妻子聯合,其重點根本不在於對方是男或女,乃是強調雙方一體的親密關係。至於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是否違反上帝心意,並非這節經文要處理的問題。

結論

由於創二24只是解釋現象,而非宣告訓令,故這節經文不能用來否定一夫一妻之外婚姻模式的可能。再加上耶穌和保羅引用這經文時把重點放在「一體」的意義上,並沒有以此反對同性結合和多妻制度。因此,今天教會以此來反對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是對經文原意的一種扭曲。

作者簡介:就讀於伯特利神學院,在宣道會太和堂聚會,但因同性戀爭議被教會雪藏,在教會裡無所事事。喜愛研究聖經和神學,重視人權、平等、自由的普世價值,關注動物權益。休閑娛樂是閱讀和下棋。

(原題為〈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乎上帝心意?—從釋經學剖析創二24的意義〉原文載於「時代論壇」)

來源: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乎上帝心意? ── 從釋經學剖析創二24的意義

就作者結論「由於創二24只是解釋現象,而非宣告訓令,故這節經文不能用來否定一夫一妻之外婚姻模式的可能。再加上耶穌和保羅引用這經文時把重點放在「一體」的意義上,並沒有以此反對同性結合和多妻制度。因此,今天教會以此來反對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是對經文原意的一種扭曲」,筆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的分享:


(一) 從釋經看是否不該不加設「同性婚姻建制」或「多元成家建制」

(1) 關於創二24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我們需且細想的是,為何神不只是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另一人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倘若我們心裡想:基本上後者才是準確地反映著神的心意,因此我們是不該不加設「同性婚姻建制」或「多元成家建制」,則這將會是一種在把自己意思讀入經文的釋經模式,及這種釋經模式是可會使人在不同課題上都會容易流於走向「想做就去做,聖經專為我們服務」的。

(2) 關於太十九1-12耶穌談及休妻及上面創二24的那段經文,倘若我們心裡想:耶穌沒有提休妾,因此耶穌其實是不反對納妾,耶穌所在乎的只是「一體」不在乎是否不同性別,也不在乎是否只是兩人,因為經文沒有提及,則這除了會是未有留意到這段經文所說及的「妻子」一詞都是單數外,同樣地亦會只是一種在把自己意思讀入經文的釋經模式,及這種釋經模式是可會使人在不同課題上都會容易流於走向「想做就去做,聖經專為我們服務」的。

(3) 關於林前六16-17保羅談及信徒之要與主在靈裡聯合(不要且作林前六9-11的事),及以創二24的「二人要成為一體」作為類比,倘若我們心裡想:保羅所提及的這個類比,並沒有將「二人」的意義局限於「兩個人」,而是把重點放在「一體」上,故人數多寡並不重要,因此我們是不該不加設「同性婚姻建制」或「多元成家建制」,則這除了是未有且看上文林前六9-11,及未有明白林前六16-17其實在說及甚麼信息外,亦同樣地會只是一種在把自己意思讀入經文的釋經模式,及這種釋經模式是可會使人在不同課題上都會容易流於走向「想做就去做,聖經專為我們服務」的。


(二) 從法理看是否不該不加設「同性婚姻建制」或「多元成家建制」

「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其實並不是如W案終審法院判辭所看為的只是基於「人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制訂也不只是基於「人權」。事實上,現時任何人絕對有可與任何人私定終身結合、一起生活、一起同住的「人權」,及無論其中一方又或雙方是否變性者,但「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卻不只是「人權」。

「婚姻制度」制訂的根本目的或本意是整體社會對某種可有性行為之關係的贊同、鼓勵、支持與嘉許。我們總不該否定婚姻與性行為有一定關係,不然,兩位定意終身相依為命和一起生活的親兄弟、親兄妹、金蘭姊妹、結義兄弟、結義兄妹....等等,也該可享有「婚姻」的地位才是。同理地,整體社會是否確應該對「同性性行為關係」、「變性」及「變性後有的性行為關係」等都予以社會性之「婚姻建制」層面的鼓勵、支持與嘉許,是社會人士必須細想的。

我個人比較支持主場新聞的那位作者的言論,他算是分析得不錯,基本上和我所想的大同小異了,但是時代論壇的那位作者,我不是太認同他的看法,原因在於「婚姻制度」的看法。他又是犯了一般人會犯的錯誤,把婚姻和生育混為一談。既然婚姻和生育沒有直接的連帶關係的話,那他所謂的立論也就有一個根本的邏輯性錯誤,婚姻何來有對整體社會對某種可有性行為之關係的贊同、鼓勵、支持與嘉許的本意? 我認為「婚姻制度」所剩下來的根基,很大可能只會有「人權」的部分了,而且它只是一種具法律效力的合約,根本沒有他所說所謂的『整體社會對某種可有性行為之關係的贊同、鼓勵、支持與嘉許』,此定義其實已經不合時宜,故理論上應該予以廢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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