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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9-6-9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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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paladin 於 2009-6-9 01:27 發表
依合法程序
應該是簽發”通知書”
其他(電話通知、上門拜訪等)都是非法定程序
基本就算是也可以不理它
如果還打來請告訴他翻閱”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一” ...
第七十一條之一(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員警官或司法員警,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員警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利害利害,難道你背了整份刑事訴訟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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