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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是沒下這訂單
因為想撿便宜的人還滿多的緣故
個人覺得這情形戴爾有可能勝訴這樣

第一次看到「鄉民」一詞用在這麼正式的判決書上面
反而有點看不習慣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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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就是巴了一掌給想貪便宜的消費者
但是又斥責一頓DELL
結論,有說等於沒說的判決(汗
反正還有一個審級可以打,只是打上去很不划算就是了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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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報紙有關DELL這件事之後
覺得法官....
當他這樣做把其延伸的後果推給市場機制
說大廠商你要怎樣怎樣否則消費者會給你好看之類的
那要法律作什麼
小老百姓根本不能跟大廠商抗衡

就算有些消費者的心態可議
但是完全不用出貨個人感覺不對
而且之後DELL的動作也沒有使消費者服氣
DELL在國外出的包可是負責任的多...
感覺台灣被吃夠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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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決是有點匪夷所思@@
在美國,對於這種公開販售的價格(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確實是認定為要約的引誘,
所以公開販售價格是要約的引誘,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成為要約,
而DELL若有販賣意願,此販賣意願才是承諾,此時契約始成立,

但我記得上課時老師是說台灣採不同見解,認為公開販售的價格是要約而非要約的引誘,
所以當我們消費者決定要購買時便是一承諾,此時契約也成立,賣家必須履行契約,
但不知為何此判決書是採美國見解@@
是因為DELL是外國牌嗎??????

而且DELL的標價價格錯誤究竟有無故意或是過失,我想是個很重要的爭點@@
不過這可能牽涉到消費者要舉證DELL是有意標價錯誤的...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由上面那句話就可以知道舉證是多麻煩的事情@@

如果要繼續上訴的話要先看看有無訴訟上實益
簡單的說,就是錢的問題~~

以上純屬個人笨拙的分析,謝謝各位耐心的看完

[ 本文最後由 dodinmo 於 2010-1-23 15: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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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可以主張標錯價不交易:em02
那其他一時衝動不小心多按了兩下購買的消費者
也可以主張交易不成立  
要不然這個判決根本是吃定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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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明知價格不可能會那麼低還去大量下訂就已站不住腳,別想以無知或試看看很難取信法官(大概啦~ 歹丸法官判決有些很nice的

當然DELL也知道在美國標錯就得硬吃下來,台灣還能以駭客入侵等一些理由來減輕傷害(你沒證據說它是故意宣傳的,對方卻可以用駭客入侵當理由(或許是真的被那個啦)

這個事件的購買者可以一時衝動來當取消理由,當然是可以主張不成立(對方也不想你成立),
(不過購買數量太大量就不能說是一時衝動了,意圖趁機賺一筆的行為太明顯)

就算成立,貨品一般有7天有鑑賞期一樣可以退貨領回購買的全部金額(若不退回全部金額,請到消保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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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licet13 於 2010-1-23 18:46 發表
貨品一般有7天有鑑賞期一樣可以退貨領回購買的全部金額(若不退回全部金額,請到消保會申訴)

這句話僅侷限在特殊買賣..如網路購物'訪問買賣..並不包含現場購物..
曾經在處理消費糾紛時有民眾現場購物卻拿這7天退貨的來硬凹廠商退貨..真的是很要不得的

[ 本文最後由 nocturne 於 2010-1-24 11: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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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nocturne 於 2010-1-24 11:06 發表

這句話僅侷限在特殊買賣..如網路購物'訪問買賣..並不包含現場購物..
曾經在處理消費糾紛時有民眾現場購物卻拿這7天退貨的來硬凹廠商退貨..真的是很要不得的 ...

現行法規確實只有規範到網路購物等模式可以有7天鑑賞期
但是實體店面購買不適用其實很奇怪XD
因為這樣對於實體店面交易的安全性沒有交代
如果出問題賣家耍嘴皮子拒絕退換貨的話對於消費者損害很大
雖然對於瑕疵商品的退換式交易上的習慣沒錯
不過如果沒有明確的退換貨的機制保障,個人認為對於實體交易的安全性沒啥意思
當然,這是我個人的看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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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odinmo 於 2010-1-23 15:22 發表
這判決是有點匪夷所思@@
在美國,對於這種公開販售的價格(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確實是認定為要約的引誘,
所以公開販售價格是要約的引誘,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成為要約,
而DELL若有販賣意願,此販賣意願才是承諾,此時契約始 ...

這次參照的法律引用新加坡
理由大概是民事訴訟法上對於引用外國法的雙方和議吧(這是我認為的
不過至於為啥引用新加坡法律就得在問問看了XD(因為我也不懂
有興趣去台北簡易庭找判決全文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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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單的人恐怕也是心懷不軌吧..

發現這種肯定是錯誤的價錢還瘋狂下單..肯定就是想猛敲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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