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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0-1-2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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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決是有點匪夷所思@@
在美國,對於這種公開販售的價格(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確實是認定為要約的引誘,
所以公開販售價格是要約的引誘,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成為要約,
而DELL若有販賣意願,此販賣意願才是承諾,此時契約始成立,
但我記得上課時老師是說台灣採不同見解,認為公開販售的價格是要約而非要約的引誘,
所以當我們消費者決定要購買時便是一承諾,此時契約也成立,賣家必須履行契約,
但不知為何此判決書是採美國見解@@
是因為DELL是外國牌嗎??????
而且DELL的標價價格錯誤究竟有無故意或是過失,我想是個很重要的爭點@@
不過這可能牽涉到消費者要舉證DELL是有意標價錯誤的...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由上面那句話就可以知道舉證是多麻煩的事情@@
如果要繼續上訴的話要先看看有無訴訟上實益
簡單的說,就是錢的問題~~
以上純屬個人笨拙的分析,謝謝各位耐心的看完
[ 本文最後由 dodinmo 於 2010-1-23 15:2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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