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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28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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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要提醒所有人
當你購買的時候你就被視為同意他列出的六個條款
在民法上是你同意他的要約而達成合意然後產生交易行為
一但確認是贓物時候,被發現曾經跟該店購買的人通通都可以成立銷贓的罪名
因為根據構成要件該當的觀念來說,你並非有毫不知情的可能性或者是被詐欺情況下才跟該店家購買
因此縱使購買人表明自己不知道那些是贓物也無法阻止成立銷贓的罪名
白話點就是傻子都知道很奇怪了,你明知道奇怪還去買的人也就一樣有問題
畢竟贓物罪的前提是你可得而知卻又購買贓物,你同意他的條款事實上就是主觀上可得而知是贓物的時候
所以不要認為買了萬一被抓到只要堅持自己當時不知道就不會成立贓物罪的罪名
順便說明,常常有人說不知者無罪
在法律上沒有這種事情,縱使你不是100%知道某些罪名的成立方法為何,但是當你主觀上有施行的意思
並且客觀行為上以達成此一目的行動時候你就可以成立罪名
不知者無罪最多影響的是被定罪的罰責內容,但是不影響罪名成立
這點請各位要明白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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