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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9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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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sid 於 2013-5-29 11:44 編輯
社會秩序這個很值得玩味
之前問過法學教授,說這個定義可以很廣也可以很窄
(就像公務員定義一樣....)
依 ...
lightwing 發表於 2013-5-29 00:11
事實上,所有的法條都有訂定所謂的權力範圍,以盡量避免權力衝突的產生,
如果法條要擴大解釋,除非該法條細部定義並不明確才能,例如憲法的釋憲,
社會秩序維護法其實對於細部權力範圍其實已經很明確,很難有針對此案例的擴大解釋空間。
詳請請參閱社維法第4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的87~91條。
所以個人認為此案例並不適用所謂社維法來解釋。
------------以上是題外話-------------
另外要注意一點的是,通訊保障與監察法至多也提供監察的權力而沒有提供任意阻斷通訊的權利(這詳細還要再確認,條文太長了)。
因此這個案例在合法性很有爭議的。
到頭來,這種爭議性法條需要透過釋憲來維護其合法性,而釋憲針對此案例本身就是一個具爭議的東西,
這要端看大法官用什麼條文來解釋,用財產權和通訊資由來做解釋結果會完全不一樣,
即便我認為它有上述諸多的不合法性,卻仍然要以政府的解釋為準。
因此對於這種法條,我們自身討論的不能光是它的合法性與否,還要評估它的影響,從我前面舉的一些隱憂來看,
以我們政府以往的作為,我實在不能信任我們政府不會因為此法條出現所謂"濫權"的問題。
所以重申一次,對於該法條我個人是處反對立場的。
而我們人民要影響政府最好的力量就是民意和輿論,有人抗爭才有機會影響該法條的審查和釋憲的結果,我想這可能是唯一的武器,
不過我老實承認,最近的抗爭理由的確是有點擴大解釋該法條的影響,不過我覺得這只不過是要透過敘述濫權的嚴重後果來帶動民氣,
畢竟你直接和一般人說這法條濫權,大概也沒人知道會有什麼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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