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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sid 於 2013-5-28 21:32 編輯
現在不是另立新法,而是著作權法修正...
這次修正草案是針對網路部分
至於合不合理是另外一回事

行政機關 ...
lightwing 發表於 2013-5-28 19:11



網路連接要從兩個地方來看,一是內容提供者,二是通訊者,通訊者是符合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今天起爭議的地方,是封鎖"境外網站",也就是不受中華民國管轄的網站。
行政法的確是可以做出對內容提供者類似封鎖網站的舉動,例如行政法處法罰則第2條第2項:
2-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如果今天是國內網站對於著作權有侵權之疑慮,這個行政法我想是可以成立的,這毫無懸念。

但境外網站不一樣,我們的法律管不到侵權嫌疑人(若該網域擁有人為台灣人則另當別論),若立法管轄則會變成限制人民外向外通訊的權力,
這樣,你要封鎖網站你必須舉證人民連到這個網站都是以侵權為目的,否則,單方面看內容提供者就予以封鎖就變成侵害通訊自由了。

並且這種權力相當容易濫用,這種法一開變成要解封要人民自行舉證該網路未有侵權,進打行政訴訟,這幾乎是難以達成的。
我個人反對這法案是因為無論這個法怎麼訂,人民(個人)都很難在對等的條件下進行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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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連接要從兩個地方來看,一是內容提供者,二是通訊者,通訊者是符合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 ...
csid 發表於 2013-5-28 21:25


今天的新消息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 ... amp;f_ART_ID=457852

智慧財產局擬推動打擊網路侵權新措施,引發網友反彈,智財局副局長李鎂今天表示,文創產業攸關國內經濟,國家應保護創作人的智慧財產權,目前規劃的方向,只封鎖「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的網站,也就是網站內容必須百分之百侵權。至於PPS、土豆網等,部分影片合法,就不在重大明顯侵權之列。

智財局目前是朝100%侵權才會封鎖的狀況下

"你要封鎖網站你必須舉證人民連到這個網站都是以侵權為目的"...這個可以算是符合....?

當然"100%網站內容侵權"是否可以連結到"人民連到這個網站是以侵權為目的"
這要吵也是可以啦.....

"100%網站內容侵權"這個認定的標準又為何....我還是等草案出來再說

另外,秘密通訊自由不是100%保障的
這邊大法官就認同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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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igcat: PPS.土豆不封根本顆顆GJ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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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2# lightwing

老實說我有種"對他們來說草案什麼的根本不重要了,他們說過就過"的噁爛蠻橫感

http://newtalk.tw/news/2013/05/28/36854.html 剛剛在FB看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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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跟之前的美國法案很像
不需要法院訴訟
哪又是要自由心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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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sid 於 2013-5-29 00:53 編輯
今天的新消息
另外,秘密通訊自由不是100%保障的
這邊大法官就認同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31
lightwing 發表於 2013-5-28 22:22


是的,這個案例我正好就有看到本來也想順便引用,但並無太多關聯,因該案例已明確指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這事實上是根據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一條而來: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我個人認為並不適用這個受爭議之行政法,所以沒有拿出來討論。

除非,該網站有散播仇恨,教授槍砲彈藥毒品之製作運送技術,涉及兒童色情等,那就可以將訊保障與監察法列入討論的範圍內。


至於上面的新聞,我個人認為是模糊焦點的,因為客觀上來說,並沒有100%侵權的網站存在,
例如只提供bt種子的海盜灣乍看的確100%侵權,但如果他的bt內容提有提供opensource相關軟體下載呢?
又例如本論壇(有些敏感),有提供一般的討論區塊,這樣又算嗎?
所以如果真的依照100%客觀條件來定義這個法條實質上是一點意義也沒有的,我想智財維護者也不希望生出這種沒用處的法條,
這背後的意義代表這類法條是可能可以隨人解釋,進而有所謂雙重標準。
最後仍然會變成要靠人民去質疑法條執行時的公正性而要打訴訟,這又回到我一開始所提到的,一打訴訟對人民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一個隱患是,我們假設,這樣的封鎖是謂合法行使財產保障權利(實際上不然,原因見上述),和通訊自由權利相衝,
這種法條則會犧牲多數人通訊自由的權利來保障少數人的財產權力,
也就這法條一過等於開了先例,可以修訂更多類似犧牲多數人來滿足少數人的法條而造成權力集中,這對於民主國家是會造成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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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ightwing 於 2013-5-29 00:36 編輯
是的,這個案例我正好就有看到本來也想順便引用,但並無太多關聯,因該案例已明確指出"確保國家安全、維 ...
csid 發表於 2013-5-28 22:59

社會秩序這個很值得玩味
之前問過法學教授,說這個定義可以很廣也可以很窄
(就像公務員定義一樣....)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的社會秩序來說
就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這一章,所以社會秩序,廣的要延伸到財產權也是可以....
當然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應規定的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那一章來定義就很窄


就現在的狀況看來,如果真的是要100%侵權才封,
那我可以說這是在呼攏壓力團體用的....
(就算是這樣,我還是覺得硬要做,執行機關仍應以NCC為主)
實際...還是等看看吧....


回復 43# 草祭昂洛

依照你貼的網址的內容
李鎂表示,目前英、美、韓都有類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措施,各有以行政或司法審查的不同程序。智財局也會進一步和司法機關商討在「審查」的階段進場,以免誤損人民權利。她強調,這個封鎖機制將會是「節制、謹慎的。」


如果司法機關在審查階段就進場,不是智財局想封就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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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鎖侵權須交司法審理 智財局:委員會認定後可先行封鎖
http://www.nownews.com/2013/05/28/11490-2944307.htm#ixzz2Uc2b3uAP

智財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28日說,予以封鎖的決定最後會交由司法審理,
但行政部門在認定後即可以行政途徑先行封鎖
不過,相關法制問題仍要與司法機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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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sid 於 2013-5-29 11:44 編輯
社會秩序這個很值得玩味
之前問過法學教授,說這個定義可以很廣也可以很窄
(就像公務員定義一樣....)

依 ...
lightwing 發表於 2013-5-29 00:11


事實上,所有的法條都有訂定所謂的權力範圍,以盡量避免權力衝突的產生,
如果法條要擴大解釋,除非該法條細部定義並不明確才能,例如憲法的釋憲,
社會秩序維護法其實對於細部權力範圍其實已經很明確,很難有針對此案例的擴大解釋空間。
詳請請參閱社維法第4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的87~91條。
所以個人認為此案例並不適用所謂社維法來解釋。
------------以上是題外話-------------

另外要注意一點的是,通訊保障與監察法至多也提供監察的權力而沒有提供任意阻斷通訊的權利(這詳細還要再確認,條文太長了)。
因此這個案例在合法性很有爭議的。


到頭來,這種爭議性法條需要透過釋憲來維護其合法性,而釋憲針對此案例本身就是一個具爭議的東西,
這要端看大法官用什麼條文來解釋,用財產權和通訊資由來做解釋結果會完全不一樣,
即便我認為它有上述諸多的不合法性,卻仍然要以政府的解釋為準。

因此對於這種法條,我們自身討論的不能光是它的合法性與否,還要評估它的影響,從我前面舉的一些隱憂來看,
以我們政府以往的作為,我實在不能信任我們政府不會因為此法條出現所謂"濫權"的問題。
所以重申一次,對於該法條我個人是處反對立場的。

而我們人民要影響政府最好的力量就是民意和輿論,有人抗爭才有機會影響該法條的審查和釋憲的結果,我想這可能是唯一的武器,
不過我老實承認,最近的抗爭理由的確是有點擴大解釋該法條的影響,不過我覺得這只不過是要透過敘述濫權的嚴重後果來帶動民氣,
畢竟你直接和一般人說這法條濫權,大概也沒人知道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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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智財局(智殘局)這幾天的發言,感覺上不但是想要硬推法案,還大玩文字遊戲,絕口不提美國sopa法案被打槍,歐盟ACTA(反仿冒貿易協定)被否決的事實,只在那邊繞說網站內容侵權比例到多少才封;有上美國黑名單才封;要封之前會有專家學者、權利人代表開會討論才封。

難道智財局會將一個網站所有的資訊內容都要逐條比對,在做出比例圖嗎?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難道美國列出的那些黑名單美國人上不了嗎?如果美國都不曾利用「行政裁量」採取封鎖行為,而我們卻急著封鎖,這比當人小弟還沒尊嚴,再者那些權利人代表肯定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而那些專家學者的客觀性、專業性、獨立性都無法保障的情況下,甚至與會的智財局官員也偏袒權利人一方時,又如何能確保會議的公平性,又如何能因此犧牲其他大多數人的通訊權力。

如果先行封鎖以後,法院裁定駁回呢,智財局要如何賠償損失,牽扯賠償事宜的還不是要去打行政訴訟,根本是抓準一般民眾不想跟你槓到底的心態,而網站主也未必知道發生什麼事,所以智財局就可以當做什麼事都沒發生,繼續查封其他網站,若是行政訴訟以後智財局判賠,不管金額多少,都是納稅人的稅金,卻要用來賠償這種為保障極少數人的權利、犧牲全國人民的自由,再用全國人民的納稅錢來賠償,這種邏輯怎麼看都很好笑對吧。

有句成語叫做「掩耳盜鈴」剛好符合這條法案的精神(改稱掩耳盜鈴法案還挺順口的),透過封鎖的方式來禁止人民瀏覽網站,但是網站依然存在,人民也只要翻個牆就能突破封鎖繼續瀏覽下載,然後智財局+權利人還喜孜孜的認為他們保護了智財權(即使犧牲了絕大多數人的權利)世界和平被守護了,這是多麼自欺欺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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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時...生命會自己找到出路的!

話說,PPS、土豆網、優酷這三個網站,

經濟部的李鎂說有部分內容合法,不在執法之列,

所以是不會被封的....

若按照這邏輯,只要有「部份」內容合法,就不會有任何網站被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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