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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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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29條規定舉證責任在於企業主,這部分是露天自己要和法官解釋的問題,當越多受害者指證歷歷,露天將無法自清。
夕風 發表於 2013-10-28 16:00
最主要就在這啊...
說穿了露天只要能丟出有部分賣家帳號過去有從不同IP位置登入,疑似曾遭盜用的跡象
而其中要是又剛好有受害人曾與他買過東西
一定程度上就能舉證"資料是由賣家方面洩出"的官方說法了
所以我前面那123選項會排2≥3
我不覺得能這麼剛好露天交的出所有與可能資料外洩的買家有過交易關係的賣家(甚至受害當事人)疑似遭盜資料
但我也不覺得露天完全交不出半筆類似資料
要講求的是證據的話
相較起要舉證"露天有外洩資料之疑"與"資料是由賣家方面洩出"兩者的難度
很顯然是後者要容易不少吧?
至於前面說的釣魚頁面防堵
這講白了就像有人在銀行行騙,行員有注意到報警抓人有功
但行員沒留意到也就是被罵嚴重點被辭職
不過這情形下他並不犯法吧?
而要舉證這名行員與行騙者是否有關連的責任也不會在銀行上才是吧?
最終而言都還是得看專家怎麼查,法院怎麼判
受害者指證歷歷往往都是浮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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