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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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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aputa 於 2014-5-20 20:22 編輯
如果真的要在宗教界角度去分析的話,估計以下2篇文章值得大家去看一下。
來源: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乎上帝心意?從釋經學剖析
MICHELANGELO Buonarroti, Creation of Eve 1509-10, Fresco, 170 x 260 cm, Cappella Sistina, Vatican
【文:張毅勤】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浸信會、播道會及宣道會發出〈宣明婚姻立場,維護家庭價值〉聯署聲明,表示關注同性戀平權運動的未來發展及對社會和教會帶來的挑戰,當中提到「我們也不認為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配搭以外,有其他合乎上帝心意的婚姻形式」以示反對同性戀者有成家之權利。
聲明中沒有說明這立場的聖經根據,但從他們過往的論述可見,其根據來自創二24的經文(參《香港宣道會對同性戀平權運動》,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2013年)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然而,用這段經文來證明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才合乎上帝心意是否合理?本文從釋經學的角度加以分析……
創二24是「解釋現象」還是「宣告訓令」?
處理這節經文首先要問的問題是:它是解釋一種社會現象還是宣告一條所有信徒都必須遵從的訓令?這需要先從上下文了解。
經文的敘事背景是這樣的:耶和華上帝造了亞當之後見他獨居不好,便使他沉睡,取下他的一根助骨造了一個女人(當時沒有名字,在犯罪之後才取名叫夏娃),亞當便對這女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接著經文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有人主張創世記的作者是想透過亞當夏娃的結合作為全人類婚姻的模範,意思是說:「亞當夏娃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所以全人類的婚姻都要如此結合,並且創二24是一條命令,信徒必須遵從」,但這裡遇上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亞當夏娃沒有父母,如果聖經作者是以他們的結合作為後人的模範,那麼作者說「人要離開父母」便是毫不相干。顯然,創世記的作者說「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時,並非要以他們的結合作模範,而是要解釋現今人之所以長大後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個現象背後的因由。
我們可以從一些英譯本看到其意思:
NIV: That i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is united to his wife, and they become one flesh.
NLV: This explain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is joined to his wife, and the two are united into one.
NET: That is why a man leaves his father and mother and unites with his wife, and they become a new family.
由此可見,這節經文的目的旨在解釋現象,而非宣告訓令,作者沒有表明亞當夏娃的結合是全人類的模範,更沒有表示惟有這種結合才乎合上帝心意。既然如此,今天基督徒以此來否定一夫一妻之外婚姻模式之可能,是缺乏基礎的。
當然,這並不表示經文只是純粹解釋現象,而沒有屬靈原則,但問題是:這節經文背後的屬靈原則是甚麼?這些原則可以用來反對一夫一妻之外的婚姻模式嗎?就讓我們再回到聖經,看看它本身是如何應用這節經文,在聖經裡,惟有耶穌和保羅引用過這節經文……
耶穌如何引用創二24?
法利賽人問耶穌,人休妻是否合法,耶穌便引用創二24,指出丈夫和妻子是一體的,人不可以分開,然後法利賽人問為何摩西容許人休妻,耶穌回答說摩西是因以色列人心硬緣故,才容許他們休妻,這並非上帝起初的心意。耶穌把這節經文的意義放在「一體」上,以此反對休妻,特別留意的是,耶穌並沒有把它解釋為「只有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付上帝心意」,因為在舊約時代,以色列人是有多妻的(由列祖至王國時期皆是如此),若這段經文的原意是要來維護一夫一妻制,耶穌就不會用它來叫人不可休妻了,反之他應該叫他們休了多出來的妻才對!
保羅如何引用創二24?
保羅在林前六16-17說:「你們豈不知道與娼妓苟合的,就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就是與主成為一靈。」,保羅把「二人要成為一體」的意義提升到屬靈層面,將它應用在教會與主聯合的事情上,由於教會與主並非兩個人的聯合,而是眾多的信徒與基督的聯合,可見當保羅考慮到創二24的意義的時候,並沒有將「二人」的意義局限於「兩個人」,而是把重點放在「一體」上,故人數多寡並不重要。
從耶穌及保羅引用這段經文的例子可見,「人要離開父母,和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的意義不在於婚姻裡有多少人、也不在於婚姻的組合是同性或異性,而在於雙方聯合的親密關係。然而,今天的教會卻執著「二人」的字眼來反對一對一以外的婚姻關係,又執著「夫妻」的字眼來反對同性婚姻,可謂完全捉錯用神。
「沒有提」等於「不允許」?
不少堅持要用這段經文來反對同性婚姻的信徒說:「創世記只記載了男人和女人聯合,沒有說可以和男人聯合,所以同性結合是不允許的」。然而,「沒有提」和「不允許」是兩回事,聖經有很多事情都沒有提(如避孕、動手術等),但不等於不可行。若把他們這種邏輯應用在其他經文上,將會出現十分荒謬絕倫的解經,就以提前三12作例子:「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
經文只提到作執事的資格是個「丈夫」(還要有兒女家室的),那麼按照他們「沒有提=不允許」的邏輯,教會就只能准許結了婚並且有兒女的男人作執事了,其他的人……包括女人、未結婚的男人、沒有兒女的男人通通都不可作執事。顯然,這種邏輯是荒謬的,這種解經方式完全偏離經文原意,提前三12旨在強調作執事的要在婚姻裡忠誠和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其重點根本不在於這人是男或女、結婚沒有、有兒女沒有。同樣道理,創二24提到人要和妻子聯合,其重點根本不在於對方是男或女,乃是強調雙方一體的親密關係。至於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是否違反上帝心意,並非這節經文要處理的問題。
結論
由於創二24只是解釋現象,而非宣告訓令,故這節經文不能用來否定一夫一妻之外婚姻模式的可能。再加上耶穌和保羅引用這經文時把重點放在「一體」的意義上,並沒有以此反對同性結合和多妻制度。因此,今天教會以此來反對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是對經文原意的一種扭曲。
作者簡介:就讀於伯特利神學院,在宣道會太和堂聚會,但因同性戀爭議被教會雪藏,在教會裡無所事事。喜愛研究聖經和神學,重視人權、平等、自由的普世價值,關注動物權益。休閑娛樂是閱讀和下棋。
(原題為〈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乎上帝心意?—從釋經學剖析創二24的意義〉原文載於「時代論壇」)
來源: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才合乎上帝心意? ── 從釋經學剖析創二24的意義
就作者結論「由於創二24只是解釋現象,而非宣告訓令,故這節經文不能用來否定一夫一妻之外婚姻模式的可能。再加上耶穌和保羅引用這經文時把重點放在「一體」的意義上,並沒有以此反對同性結合和多妻制度。因此,今天教會以此來反對同性婚姻(或多元成家)是對經文原意的一種扭曲」,筆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的分享:
(一) 從釋經看是否不該不加設「同性婚姻建制」或「多元成家建制」
(1) 關於創二24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我們需且細想的是,為何神不只是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另一人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倘若我們心裡想:基本上後者才是準確地反映著神的心意,因此我們是不該不加設「同性婚姻建制」或「多元成家建制」,則這將會是一種在把自己意思讀入經文的釋經模式,及這種釋經模式是可會使人在不同課題上都會容易流於走向「想做就去做,聖經專為我們服務」的。
(2) 關於太十九1-12耶穌談及休妻及上面創二24的那段經文,倘若我們心裡想:耶穌沒有提休妾,因此耶穌其實是不反對納妾,耶穌所在乎的只是「一體」不在乎是否不同性別,也不在乎是否只是兩人,因為經文沒有提及,則這除了會是未有留意到這段經文所說及的「妻子」一詞都是單數外,同樣地亦會只是一種在把自己意思讀入經文的釋經模式,及這種釋經模式是可會使人在不同課題上都會容易流於走向「想做就去做,聖經專為我們服務」的。
(3) 關於林前六16-17保羅談及信徒之要與主在靈裡聯合(不要且作林前六9-11的事),及以創二24的「二人要成為一體」作為類比,倘若我們心裡想:保羅所提及的這個類比,並沒有將「二人」的意義局限於「兩個人」,而是把重點放在「一體」上,故人數多寡並不重要,因此我們是不該不加設「同性婚姻建制」或「多元成家建制」,則這除了是未有且看上文林前六9-11,及未有明白林前六16-17其實在說及甚麼信息外,亦同樣地會只是一種在把自己意思讀入經文的釋經模式,及這種釋經模式是可會使人在不同課題上都會容易流於走向「想做就去做,聖經專為我們服務」的。
(二) 從法理看是否不該不加設「同性婚姻建制」或「多元成家建制」
「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其實並不是如W案終審法院判辭所看為的只是基於「人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制訂也不只是基於「人權」。事實上,現時任何人絕對有可與任何人私定終身結合、一起生活、一起同住的「人權」,及無論其中一方又或雙方是否變性者,但「婚姻制度」制訂的根基卻不只是「人權」。
「婚姻制度」制訂的根本目的或本意是整體社會對某種可有性行為之關係的贊同、鼓勵、支持與嘉許。我們總不該否定婚姻與性行為有一定關係,不然,兩位定意終身相依為命和一起生活的親兄弟、親兄妹、金蘭姊妹、結義兄弟、結義兄妹....等等,也該可享有「婚姻」的地位才是。同理地,整體社會是否確應該對「同性性行為關係」、「變性」及「變性後有的性行為關係」等都予以社會性之「婚姻建制」層面的鼓勵、支持與嘉許,是社會人士必須細想的。
我個人比較支持主場新聞的那位作者的言論,他算是分析得不錯,基本上和我所想的大同小異了,但是時代論壇的那位作者,我不是太認同他的看法,原因在於「婚姻制度」的看法。他又是犯了一般人會犯的錯誤,把婚姻和生育混為一談。既然婚姻和生育沒有直接的連帶關係的話,那他所謂的立論也就有一個根本的邏輯性錯誤,婚姻何來有對整體社會對某種可有性行為之關係的贊同、鼓勵、支持與嘉許的本意? 我認為「婚姻制度」所剩下來的根基,很大可能只會有「人權」的部分了,而且它只是一種具法律效力的合約,根本沒有他所說所謂的『整體社會對某種可有性行為之關係的贊同、鼓勵、支持與嘉許』,此定義其實已經不合時宜,故理論上應該予以廢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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