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本帖最後由 ciocket 於 2013-10-28 20:59 編輯
我可沒說過賣家不能以受害者身分加入團體訴訟喔
只是賣家求償較難以獲賠就是了
又被你扣一頂成見很深的帽子了
夕風 發表於 2013-10-28 20:30

要不要看看你上文回了什麼ˊ_>ˋ?
因為沒必要列
多列一個就變成:銀行員.詐欺犯.受害者
對應的人有:露天.賣家.詐騙集團.買家(受害者)
很明顯受害者一定對應買家 毫無疑問

很明顯你沒把賣家列入受害者
才會造成誤解,對吧ˊ_>ˋ

少在那邊我扣你帽子ˊ_>ˋ
1

評分人數

    • 夕風: 拜託一下 例如OLG被盜帳號裝備會不會被破壞 ...GJ + 1

TOP

本帖最後由 ciocket 於 2013-10-28 22:17 編輯

銀行.詐欺犯.受害者
露天.詐騙集團.賣家/買家(受害者)

我比較想知道賣家=加害者是怎推出來的ˊ_>ˋ...
我自己是很單純認定
受害者=買家 加害者=露天
就這麼簡單 這才是我的成見
團體訴訟也就這個唯一解
夕風 發表於 2013-10-28 21:24

在銀行被人行騙,但因為沒辦法抓到兇手
所以決定告銀行,銀行是兇手

嗯ˊ_>ˋ....

搭飛機被恐怖分子裝炸彈
飛機爆了也抓不到恐怖分子
所以航空公司是兇手

剛剛才想到當年航空公司還真有被求償...
嗯ˊ_>ˋ......

沒有確切證據之下
這種認定真的很可怕...
1

評分人數

    • 夕風: 這種認定很普遍喔 收費停車場被破壞 也會被 ...GJ + 1

TOP

詐騙集團一開始就不在討論範圍內
因為我們在討論個資外洩的責任 詐騙集團沒有個資外洩的責任 而是竊取個資的刑責
夕風 發表於 2013-10-28 22:02

結論來說就是得看檢調結果認知露天是黑是白
而現階段我不認為露天會對此毫無防備(就像我之前說的,被查的意味)
而你則是認為露天絕對無法招架,因為他們也是幫兇

就這層面上我兩的認知已是平行線了呢...
1

評分人數

    • 夕風: 我何時跟你說過車主沒拔鑰匙? 還是你夢到的 ...GJ + 1

TOP

本帖最後由 ciocket 於 2013-10-30 22:39 編輯
繞了一大圈結果你還是回到這個問題
夕風 發表於 2013-10-28 22:31

因為那是個人的基本認知=原點
始終舉證責任在於企業一詞感覺實在過於有些...太籠統了?

隨便吧~
反正對我而言,只要這次事情過後我的帳密資料都能更安全就好

新版個資法開跑僅一年
或許露天真會成頭一條給開鍘的大魚也不一定?
這種認定很普遍喔 收費停車場被破壞 也會被求償的! 民法上都是有明確法條規範責任的

不,這場合我覺得這麼形容不恰當
應該說當車停在收費停車場遭偷竊時,該收費停車場確實該負起管理責任
如此形容就很符合狀況了

但這次的狀況卻又有車主遺失車鑰匙而不自知 甚至鑰匙根本沒拔插在那
之後竊賊開心的就直接將車整台開走的可能
這場合我無法理解法官會怎判

同時最近某召喚獸也在呼籲會員改密碼
疑似有部分會員一組帳密走天下導致帳密外流的狀況
這一部分人與這次的受害人會不會是同一批?

另外我發現我被你拉著鼻子走耶...
露天.詐騙集團.賣家
三者已經是一個完整的詐欺案件了
跟你那句"詐騙集團一開始就不在討論範圍內"
根本打不著關係啊...
整個就給騙到了= =
我何時跟你說過車主沒拔鑰匙? 還是你夢到的=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120

沒需要夢
犯罪者沒敲沒砍沒做任何破壞行為
車主(受騙者)自己就將鑰匙(帳密)插在那了
何來破壞之有?
車主鑰匙給人騙走,連帶整台車被開走,這你要停車場負責?
破壞車體A內容物跟趁原車主不注意將整台車開去利用來犯罪
這完全是兩回事了啊
拜託一下 例如OLG被盜帳號裝備會不會被破壞? 人物會不會被砍? 現在被盜就是個資被洩漏 誰說沒有損害了? 我覺得你有點硬拗了 拜託仔細想想再提出 不然我真的哭笑不得= =|||

我是說上例的停車場之例停車場需負責的是車子停在停車場內遭人破壞外觀後取走內部財物的情況

車主遺失鑰匙/鑰匙沒拔是個人過失,這部份責任不歸停車場
誰在跟你說沒有損害= =

拿OLG為例就更不用說
http://newmember.funtown.com.tw/CusService/serviceLaw.aspx
http://msw.play168.com.tw/c_qa_2.html
遊戲公司也只會說保護帳號的責任在用戶手上,這塊台灣更慘吧喂

我不是想跟你硬坳,只是依我的認知現狀這塊法條就是不完善
還有你的態度一直讓我不悅= =如此罷了
抱歉這段我看不懂 可否解釋一下你領悟了什麼?
我要說的是詐騙集團方面 受害者已經報案告對方詐欺了(前提是抓得到 不然最後只有人頭戶上法院) 這是詐欺的部分
至於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個資外洩"的責任 今天只要有第三者可由露天獲得我的個資 露天就違法了

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是否真是由露天外洩了這筆個資,或是由賣家帳號外洩
而這點卻全取決於露天需自行舉證個資是否保存完善
但這方面標準為何似乎並不能說很明確?

我是建議不要一直拿例子來比喻 這樣容易越描越黑 畢竟不可能100%對應
今天不是買家(受騙者)被盜帳號 是露天管理不當被植入釣魚連結 而賣家被盜帳號導致大量買家個資外洩
不論是買賣家都沒有將帳密雙手奉上給別人 是被巧取強奪的 所以沒有鑰匙插在車上這回事

即使巧取吧,車主上當導致鑰匙遺失以至於車子被開走
依然算是個人疏失吧?
而若是照你上面所說這場合該判車主停車場各一半責任好了
那換成這局面不就可能真得連賣家一起扛責任了?
今天新聞又報了一起假網購盜個資的案件
該不會這也有一份...?

嘛,反正一切都是假設
也不必太認真

抱歉我這個人講話有時候比較機掰一點 甚至會不自覺地酸人
造成你不悅還請見諒 我其實沒有惡意
你就當作我這個人本來就這樣就好
這次的回應應該沒有冒犯到你吧?

不必擔心,反正我是易怒又不講理,喜歡沒事吵一架的那類人
不過吵完就算啦,這不過是浪費生命用來發洩一類的行為罷了
特別是這次算是受益良多
不用對我太過在意
反正除了學到的,其他到了明天我就忘啦

我也贊同你重發,同時利用這次遇到我這白目的機會
新的文應該能有更完善,讓其他對這方面不了解的人也能一次理解的內容吧
至少我覺得所謂的新制個資法是需要個別的將其部分內容引用來貼上的
不是所有人都知道這1年前啟用的條文啊
甚至利用代碼[ quote][ /quote]
隱藏代碼[ hidev=標題]內容[ /hidev]等( "[" 符號後空格需去掉)
應該能令文章重點辨識度提高,更能讓想看的人輕易找到需要的內容
相信這也能減低像我這樣的白目不自覺變成鬧場的狀況
始終會點進來都是有類似需求,碰到想求管道,沒碰到想知道如何避免預防
都是有所求才會踏進這篇文
如果能一目瞭然找到自己所需的,甚至能有明確方向得知這仗值得打
相信會有更多受害者願意加入戰局吧

這篇我也沒打算回下去了,過兩天又有事得出遠門
沒得玩啦XDDDD
1

評分人數

    • 夕風: 就是因為消費者太弱勢法條才會這樣定 你可 ...GJ + 1

TOP

返回列表